【佛山南海、狮山、罗村、丹灶、官窑】复印机租赁、彩色复印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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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京发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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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佛山南海、狮山、罗村、丹灶、官窑】复印机租赁、彩色复印机出租  更新时间:2025-09-29 06:36:23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为有效整治“鬼秤”市场乱象、江苏及计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南京近期以来,发布法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批涉重点查处农贸市场、量违商场超市、典型沿街商户等电子计价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并对外公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江苏及计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5月1日,南京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发布法称其在南京市建邺区彭站坤水果店购买的批涉榴莲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要求查处。量违2024年5月2日,典型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案例发现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江苏及计电子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据。执法人员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1000克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经调查,2024年3月,当事人从某一商户处购买电子秤1台,该电子秤存在显示称重数值高于实际重量的问题。2024年5月1日,消费者至当事人处购买榴莲,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称重,榴莲实际重量6.9斤,按键调整后显示重量为7.6斤。因当事人所售榴莲存在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情形,消费者与当事人发生纠纷,当事人存在辱骂、推搡消费者等恶劣情形。截至案发,经进一步调查和确认,当事人销售榴莲实际称重6.9斤,按键后重量显示7.6斤,单价27.8元/斤,应收取191.8元,实际收取210元,多收取18.2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交易记录,故其余交易行为多收取的价款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榴莲的过程中,存在辱骂、推搡消费者等恶劣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违法所得18.2元、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期,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在南京市建邺区子怡然餐饮店内花费100元购买了204克的龙虾,但该店内的电子秤称重显示为302克,认为当事人的电子秤缺斤少两,要求查处。随后,建邺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茶南1号路网点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称重显示数据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执法人员将1000克的砝码放置于当事人涉案电子秤上,电子秤显示称重重量为1200克,执法人员对该涉案电子秤现场实施了扣押。经调查,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龙虾80斤,因当事人对不同人群使用不同按键进行称重,且未登记经营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近期,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南京市秦淮区胡中宪农副产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没有检验,执法人员现场用1000克砝码校准,电子秤显示克重为1155克,超出实际重量155克,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吕成海上一条:江苏南京:开展精准助老“药事服务+社区养老”提升行动下一条: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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